鲁财企〔2015〕9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4号令)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4年度全省资产评估机构有关材料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以及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报送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情况汇总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五)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六)201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总结。包括全年度业务开展情况,目前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三、有关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度材料报送工作,所报材料应经首席合伙人(股东)审核签字,首席合伙人(股东)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送材料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列为重点监管和专项检查对象。省财政厅将根据材料报送情况,对部分资产评估机构的材料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可提供相关执业或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他有关资料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版(u盘拷贝)。
(三)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信息存在名称、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变更的,在提交年度报备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变更备案材料。
(四)各资产评估机构可登陆山东省财政厅官方网站“企业服务—资产评估”栏目下载相关附表,按要求组织填报,并按顺序整理装订。
(五)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一式两份),分别报省财政厅企业处、省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指导中心。
四、报送时间
各资产评估机构应于4月30日前完成材料报送工作。对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财政厅将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同时载入诚信档案。
联系人及电话:
山东省财政厅企业处,李健,0531—82669623;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指导中心,朱威玲,0531—82669893。
附件:点击此处下载汇总附件
1. 201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 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情况汇总表
3. 2014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山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