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
一、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已正式上线,现将系统使用中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的要求,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登记。
(二)持有原《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视同经登记的资产评估师,可直接注册用户并登录系统后确认信息并打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资产评估师在系统进行注册时用户名必须是本人手机号,且不能解绑。)
评估师本人应对登记系统信息进行维护,姓名、身份证号及信息附属表信息,非错误原因(含身份证号15位升18位),不可自行变更,如需变更,请联系省评协。
(三)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资产评估师注册并登录登记管理系统。在登记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因姓名或身份证号错误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请及时与省评协联系,并提交以下材料:
2.户口本个人页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含内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依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第八条“《登记卡》是评估机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有效证明,实行统一编号,全国范围内有效”和第二十五条“原《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继续有效一年”的规定,请于原《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失效(2017年2月3日)前完成注册登录,并下载打印《登记卡》。
二、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第三十五条“持有原《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视同本办法所称执业会员,其原印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继续有效一年。”省评协已为我会评估师刻制新印鉴,各评估机构可于年检现场领取,本次更换资产评估师印鉴的费用由省评协承担。
三、原《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于年检时一并交回。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