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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印发《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新审计报告准则)并对新准则的实施时间做出要求,要求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起,首先在a h股公司以及纯h股公司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业务中实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扩大到所有被审计单位,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ipo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以及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执行新审计报告准则的所有规定,对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本批准则中仅针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对于本批准则中的其他规定,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新审计报告准则。”
各事务所2018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报告要严格按照新审计报告准则的要求进行出具,尤其注重按照新准则对于审计报告格式、内容等方面的要求,2018年度行业检查也将作为重点列入检查范围,请各事务所认真执行。
附件1
附件2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12月27日